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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设立了境内分支机构,今天就带大家一起来学习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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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原则#
对于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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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可以选择是否汇总纳税吗#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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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应
如何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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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所有总分机构都需要就地分摊缴纳
企业所得税#
总分机构其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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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如何分步计算分摊企业所得税#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分步计算分摊,第一步计算总机构与各分机构之间的分摊金额,第二步计算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分摊金额。
第一步:分摊总机构与所有满足参与分摊条件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即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所有满足条件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第二步:总机构根据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相应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款。第二步分摊计算是在所有满足条件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在第一步分摊基础上的再次分摊,第二步分摊的基数金额是第一步计算分摊给各分支机构间的50%部分,各分支机构分摊的比例是按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因素依据 0.35、0.35、0.30 权重分别计算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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