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技术进出口项下的外汇收支,应向银行提供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境内机构在办理属于限制类技术进出口的外汇收支业务时,有义务向金融机构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技术进口付汇业务时,应按照指引要求,告知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履行的相关义务。
境内机构应事先明确进口的技术是否属于限制类技术,并先办妥有关手续。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合理尽职。
办理技术进口项下付汇业务提供的相关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金融机构认可的电子形式。电子形式的交易单证,金融机构审查认可后应当打印纸质文件留存,并在纸质文件上签章。分次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由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单方面出具的、通过网络下载打印或传真的交易单证,应当由提交人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明。
上一篇:国库集中收付的账务处理
下一篇:支付出口佣金业务外汇处理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