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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的计税方式好多会计人员都弄不清楚搞不明白,今天我们就一起了解一下关于建筑业的简易计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简易计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01实行一次备案制
02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03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完整保留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04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案例分析】
甲公司为一家建筑工程公司,系一般纳税人,在施工A项目时,因A项目属于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式。2019年2月甲公司分包一部分工程给乙公司。
请问,乙公司分包A项目时能否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相关省市有何具体规定?
北京市
北京市国税局在《关于建筑业的26个热点问题》中指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之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天津市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的解答(第二期)》:问: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河北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第31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上海市
《上海市国税局营改增试点工作专题解答(二)》问:营改增后,如果上包对业主还采用老项目简易征收方式,但其下包承接分包案已与2016年5月1日之后签约开工,那下包可采用新项目方式进行预缴开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那还存在上包先去预缴后,再拿抵扣单给下包去抵扣的问题吗?
答:上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下包可根据规定自行选择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上下双方可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案例分析】
甲装修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主要以清包工方式提供装修服务,年含税销售额为3000万元,假定适用9%税率,全年进项税额约50万元,甲公司采用何种计税方式能合理少交增值税,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一般计税方式需要缴纳增值税:3000÷(1+9%)×9%-50=197.71(万元)
简易计税方法需要缴纳增值税:3000÷(1+3%)×3%=87.38(万元)
通过纳税筹划采用简易计税少纳税: 197.71-87.38=110.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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