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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将告诉大家如何依法诚信办理汇算清缴,并整理了一些热点问题供大家参考。
1、最近网上有很多退税秘笈,听说“每个人都可以退到税”,是真的吗?
答:错。年度汇算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2019年度有多缴税款才会有退税,如果是少缴税款,汇算后还需要补税。
2、那么什么是年度汇算?
答:2019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将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以“年”为一个周期计算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平时取得这四项收入时,先由支付方(即扣缴义务人)依税法规定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年度终了,纳税人需要将上述四项所得的全年收入和可以扣除的费用进行汇总,收入额减去费用、扣除后,适用3%—45%的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这个过程就是汇算清缴。
3、可以通过哪些方便的途径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
答:可以在手机上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办理,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也可以通过电脑访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
4、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免于年度汇算?符合条件的还要通过手机APP申报吗?
答:2019年度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5、为何我做完了个税年度汇算但还不能退税?
答:您的退税正在审核中,只要您填报的数据真实合法,请耐心等待,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6、发生退税是否可以放弃退税?
答: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可以放弃退税。
7、如果这几天没办退税会不会来不及?
答: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期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此期间您都可以办理汇算申报。若您是属于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都与您单位约定了办理年度汇算时间段,税务机关将优先处理约定时间段的退税申请。
为了您有更好的办税体验,建议在此时间段内办理年度汇算。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8、专项附加扣除平时忘记扣了,那么年度汇算的时候还能扣吗?
答:可以。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①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②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③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9、在网上申报还需要保存申报资料吗?
答:需要的。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时,除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外,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填报的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纳税人需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10、不如实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答:纳税人如未依法如实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隐瞒收入、编造虚假扣除等手段逃避缴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不如实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除承担上述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外,还可能对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造成一定影响。如果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拒不更正也不说明情况,税务机关可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2、未按规定补税会有什么后果?
答:如纳税人需要补税(符合规定的免予汇算情形除外),未依法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如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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