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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大促即将到来,各个互联网平都搞起了优惠促销活动,作为会计人员来说在发生销售折让、折扣、组合销售时怎么做财税处理呢?
某平台自营商品,在进行促销活动,活动规定:当月购买洗衣粉买一袋送一块香皂,洗衣粉单品价格为5元,香皂3元,组合销售为6元(不含税),当天销售一组。
要不要视同销售,开票如何开具?
洗衣粉确认收入金额=5/(5+3)×6=3.75元
香皂确认收入金额=3/(5+3)×6=2.25元
销售折让、销售折扣,折让售区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基于此法律规定,生产企业从销售企业那里取得的返利收入发票有两类,一类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一类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经销企业向生产厂家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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