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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摊销是指在无形资产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摊销金额进行系统分摊。
无形资产摊销需要考虑的因素有需要进行摊销的无形资产范围、摊销年限、摊销方法和应摊销金额。
1.基本要求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月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比较分析】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按月计提无形资产摊销时,按照应计提摊销金额,借记 “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按月计提无形资产摊销时,按照应计提摊销金额,借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会计准则第××号——无形资产》(征求意见稿):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2.需要进行摊销的无形资产范围
首先要判断是否是有限年限,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于取得或形成无形资产时合理确定其使用年限。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以下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1)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2)已提足摊销仍继续使用的无形资产;
(3)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
3.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确定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于取得或形成无形资产时合理确定其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年限。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政府会计主体提供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1)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2)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3)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应当根据无形资产为政府会计主体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实际情况,预计其使用年限;
(4)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一次性全部转销。
(5)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重新确定摊销年限。
【比较分析】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如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一次将成本全部摊销。
《政府会计准则第××号——无形资产》(征求意见稿):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如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一次将成本全部转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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