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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不生效的,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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