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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免税并退税政策(又免又退),是对本道出口销售环节免税,对出口前道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进行退还,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国家遵循“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那么对于一些企业来说他们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呢?
1.生产企业
出口项目: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
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发票上的实际离岸价(FOB)、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确定、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免税货物见税收优惠)
2.外贸企业
出口项目: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退(免)税计税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3.各类企业
出口项目:出口进项税额未抵扣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净值÷原值
4.免税品经营企业
出口项目:销售的货物
退(免)税计税依据: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5.中标机电产品
出口项目:生产企业、外贸企业
退(免)税计税依据: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6.输入特殊区域的
出口项目:水电气
退(免)税计税依据:购买方生产企业购进水电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7.跨境应税行为
出口项目:(1)实行“免、抵、退”税办法、(2)实行免退税办法
退(免)税计税依据:提供零税率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购进应税行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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