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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a)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b)用于交际应酬;
c)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d)用于股息分配;
e)用于对外捐赠;
f)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1.1免费试用视同销售申报处理实例
电商经常发生免费试用,其实质就是捐赠
例如:某电商企业2019年5月通过平台将自营产品客户试用,该产品成本为5万元,零售价为6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
借:营业外支出 56500
贷:库存商品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00
不考虑捐赠支出的所得税扣除,仅就捐赠视同销售方面所得税汇算时的纳税调整:
由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行为,该电商企业应该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捐赠产品视同销售的6万元售价和5万元试用产品成本的差额作纳税调增1万元。
1.2投资、福利方面视同销售申报处理实例
投资、福利方面的视同销售实例
某互联网金融平台(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3%)将外购礼品100元发放给职工做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113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将购买的货物100000元作为对客户单位的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3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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