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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倒计时,这些事情你知道了吗?

来源: 合肥市瑶海区税务局 编辑:yushaungsw 2020/11/16 10:29:36  字体:

2020年底,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的政策红利即将到期,特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点,请按需索骥吧!

1、我们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多,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办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方便吗?如何办理呢?

如符合条件,您可准备《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2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在办税服务厅或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办理该项业务。

3、转登记后,能享受哪些税费优惠呢?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企业经营期不满12个月,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5、一般纳税人今年选择“转登记”有几次申请机会?

如果纳税人在2019年及之前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在今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需要注意,今年选择转登记的次数只有1次,也就是说今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今年不能够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6、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开具发票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其次,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一般纳税人期间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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