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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一到3.15这个日子,大家都会对日常生活中各种消费维权事件非常关注。今天,借着3·15的契机,小编也想和大家伙说说关于发票维权的那些事儿~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在消费的同时,是否也会遇到商家以各种理由不开具发票的情况,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怎么应对呢?
第一幕
前几天,小白在某卖场购入小型家用电器1台,因赶时间忘记索要发票,结果使用2天不到就坏了。于是,小白到卖场理论,要求赔偿损失。卖场人员表示,因为无法证明这台电器是从卖场购买的,因此不能赔偿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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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亲们,小编在此语重心长的告诉大家,发票是我们日常经济活动中非常重要的凭证,既能够证明商品的来源,还是商品更换保修的证明、事故索赔的依据、单位报销记账的凭证……所以,无论如何,大家在消费的时候一定要记得索要发票,这既可以保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避免给一些商家提供偷税漏税的机会,可以说是一举两得哦~
第二幕
某天,小李在某餐厅吃完饭,用团购软件付款有9.5折优惠,于是便通过软件在线支付。但当他要求开具发票时,商家却告诉他,由于小李享受了优惠,因此无法提供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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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招是商家为了不开发票最经常使用的理由。有不少消费者提出通过优惠买单、团购等方式结算费用时,多数商家拒绝提供发票。问及原因,答复均为顾客已经享受了优惠,如果需要发票,只能按原价支付。经营者利用优惠方式来招揽顾客,本无可厚非,但如果以打折的诱惑来逃避开发票的义务,这个行为就不可取了。
小链接 ·商品打折怎么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第三幕
这一天,小张部门组织开展活动,活动期间大家去某饭店吃工作餐。饭后,小张向饭店索要发票时,饭店指出,现在生意太好,发票用完了,没办法提供。这个让小张有点着急,还得向公司报销呢?维权小贴士对于这个老套路,大家要坚决say no!发票用完了,商家可以去税务局申请增购发票,目前很多地方只需要在网上提交申请就可以了。而且现在电子发票也很普遍哦~
除了上面说的情况,商家还有可能会使用各种说辞不开发票,大家一定要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应当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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