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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取得往返“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如何抵扣进项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zhaobin 2019/04/29 14:04:48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

问题: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 2019年4月8日派工程师从北京去杭州出差,取得往返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票价3520元,燃油附加费20元,民航发展基金100元。请问我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

答案:


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票价+燃油附加费)一( 1+9%) x9%

你公司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依照票面注明的票价和燃油附加费,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但民航发展基金不能计算抵扣。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你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 ( 3520+20 ) + ( 1+9% ) x9%=292.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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