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之账、表关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留存备查资料涉及的一类资料——“研发支出”辅助账、辅助账汇总表、归集表,总体架构为:归集表来源于辅助账汇总表,辅助账汇总表格由自主研发、集中研发、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等四类辅助账数据支持。
一、 企业设置相关明细账进行研发支出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内部研究开发费用分为两阶段: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两阶段分别进行核算。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时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作为管理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内部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仅包括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时点至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和。
企业设置“研发支出”一级科目,下设“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两个明细核算科目,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资本化支出”。期末,将明细科目归结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资本化支出部分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通常,企业对自有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提出的技术方案等专利申请阶段在核算上属于同时满足无形资产准则第九条规定的五个要求,是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资本化处理,确认为无形资产。该五要求为: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 核算明细账过渡到相关辅助账
需要说明的是:核算上设置的明细账是不能直接归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一则明细账因自身账薄构成要素不能直接用于加计扣除;二则研发支出到研发加计扣除,有些口径是税法不允许加计扣的,需要经过调整,比方,企业委托外部机构和个人研发,加计扣时候按需研发活动实际发生额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三、 辅助账、辅助账汇总表及归集表到加计扣除优惠明细填报
总体来说,辅助账汇总表由各类辅助账汇总而成,又不尽相同:
首先,从各类辅助账依据来说:自主研发依据的是《企业(自主)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等类似文件,集中、合作、委托研发依据则是各自相应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技术开发(**)合同》等类似文件。
其次,辅助账汇总表在数据后期摘取已趋向税法口径。四种辅助账,除了委托研发含有第7部分“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在数据汇入辅助账汇总表时出现需按税法调整的三部分:“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至5类费用合计”“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
再次,辅助账汇总表是向归集表的过渡。需要说明的是,辅助账到辅助账汇总表都是按照研发项目编号整理的,所有按项目编号的辅助账汇总表再次加总,最终数据导入归集表,
(一)研发支出辅助账、辅助账汇总表及归集表
研发项目立项时的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等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所附样式编制:自主研发、集中研发、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等四类辅助账、汇总账及归集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类辅助账均设有“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根据项目编号,将“项目名称” “资本化、费用化支出选项”、“项目实施状态选项”等和相关借方发生额明细逐项目填列在各自对应费用明细栏下方。
辅助账期初余额汇总额过入汇总表期初余额对应明细项目行内,期末余额汇总额过入汇总表期末余额对应明细项目行内;贷方发生额中结转“管理费用”的汇总额过入汇总表“结转管理费用”对应明细行内,贷方发生额中结转“无形资产”的汇总额过入汇总表“结转无形资产”对应明细行内。最后,归集表按照“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
(二)归集表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填报
作为备查资料之一的归集表,填报上述几类账薄、表格完毕并不能直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还须在年度纳税清缴之时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以上提到所有账、表,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采取以报代备方式,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随申报表一并留存备查,不需报送资料。
(三)相关辅助账、汇总表填报要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研发支出应当严格区分研究阶段、开发阶段,加计扣除亦是如此。
在满足确认无形资产的条件时,同一个研发项目的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也应当分别设置辅助账簿;当选择费用化的项目因条件发生变化符合资本化条件时,可将已经发生、尚未结转的研发支出结转管理费用或者结转至该项目的资本化支出辅助账(项目编号新设),同时,结束(项目实施状态选项选为“已完成”)该辅助账;当选择资本化的项目因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本化条件时,可不结束该辅助账,重新选择“资本化、费用化支出选项”为费用化,并将已经发生的全部研发支出(含以前年度发生的)结转管理费用。
在研发成果(含研发失败)已经确认且结平辅助账时,选择“已完成”,其他状态均应选择“未完成”,年度终了后“已完成”项目的项目编号不得再次使用或启用。当项目实施状态为“已完成”时,研发成果为必填项;研发成果证书号填写研发成果所对应的证书编号。研发失败的,研发成果选择为“研发失败”,研发成果证书号不需填写。
辅助账费用明细可以逐日逐笔登记也可定期汇总登记;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扩展研发支出明细,但不得合并明细。
例题:
果果企业2018年委托境外机构研发产品,发生研发费用550万元,当年企业境内机构研发活动共发生400万元。问当年税前扣除的境外研发费用合计金额为多少。(本题根据网友提供资料改编)
【解析】
委托外部机构按实际发生额80%计算=550*80%=440(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部分=400*2/3=266.67(万元),取266.67加计扣除,173.33万元(440-266.67)差额部分不能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机构税前扣除金额=110+173.33+266.67*(1+75%)≈7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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