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行为计征增值税问题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建造职工俱乐部是否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因此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建造职工俱乐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视同销售,是需要计征增值税的。
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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