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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进行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已经加计抵减了怎么办?实务中有不少会计就遇到这种问题。由于对政策理解不够透彻,在适用加计抵减新政策时,会计一激动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加计抵减了,而事实上,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那出现了这种情况怎么办?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进行了明确的回答,按其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并明确计提加计抵减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点评: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对象,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对于这些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来说,务必要清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不能作为计提加计抵减的基数。对于文中的问题,根据总局的回答,需要分两步解决,一是要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二是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当期,根据对应的计算公式计算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调减对应的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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