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前年度的房租问题
我公司未取得发票的房租是2006-2009年度的,当时是财务从公司账户取现金并从个人账户支付的,房东是个人,给我公司开的是收据,所以当年的财务并没有把支付的房租费用记入当年利润,也就是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包含房租的,由于当年财务就做到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这一步,往下没做(这也就是为什么费用里没有房租的原因),造成了其他应收款过大,今年我们想调整其他应收款的金额,因为分录如果做的话应该是借:管理费用~房租,贷:其他应收款,因为时10年前的费用,而且我们也不想惹麻烦,所以就计划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税后利润,不计入税前也不打算抵减任何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就是对其他应收款进行调整,里面含有10年前未记账的工资和房租,所以请问老师,我们这么做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吗?有税务风险吗?
个人认为可以进行这样的操作。也就是说我们在汇算清缴时不调整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不调整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只是调整资产负债表的其他应收款和分配利润期初数据。
账务处理上,确实是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影响以前年度利润,会计口径没有问题;
税务处理上,因未取得正规发票,不能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法口径上没有问题。
税务上我们并没有因为此项业务少缴纳税款,我认为是可以这样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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