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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张美好 2019/05/27 18:08:36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

问题:

我公司购买一块土地,合同于2017年签订,投产使用于2018年10月,2017年至2018年10月我们的土地使用税一直未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不是合同签订的次月开始申报缴纳?2017年至2018年10月我们的土地使用税一直未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不是合同签订的次月开始申报缴纳?

答案:

不是自签订合同的次月起,一般是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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