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永续债会计处理适用时间问题
财政部与 2019 年 1 月 28 日发布了《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生效日期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实行。那么公司以前年度发行的作为权益核算的永续债如果根据规定应作为负债是否需要追溯调整?即该规定需要追溯调整还是未来适用?
按照会计政策运用的一贯性原则,不论是在该文件发布之前还是之后发行的永续债,自该文件生效之日起都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和该文件的规定判断该永续债是否构成发行方的权益工具。如果此前发行的永续债根据该文件规定不再满足被认定为发行方权益工具的条件的,则应调整到金融负债(如应付债券)列报,并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如果后续修改发行条款,从而满足了该新规下确认为发行人权益工具的条件, 则自修改后条件生效之日起重分类为发行人的权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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