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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多余的发票千万别这样操作,风险极大!

来源: 财税风控台 编辑:张美好 2019/06/27 09:50:0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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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重现

S商贸公司是一家品牌手机的地区代理商,其增值税税负率远低于行业平均税负水平,该公司进货产品均为手机,但对外销售开票项目不仅有手机,还有大量电子元器件、尿液检测设备、净水试剂等产品,引起了税局的关注。

经过调查发现该企业与其上游企业之间的交易真实,购进货物并收取合规的进项发票,但在销售环节由于企业的大部分客户是消费者个人,因此出现了大量的“富余票”,税务机关通过对该企业的账簿、资金流以及与其下游企业的关联业务等调查发现该商贸公司利用“富余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94份,发票金额合计6767万元,相关人员最终被判处六个月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和两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拘役等刑罚。

场景提炼

由于该企业面对的大部分是消费者,很多消费者并无开具发票的意识,因此存在大量的“富余票”,企业利用这些“富余票”进行买卖,通过虚开发票的形式出售给其他企业,该企业以为可以利用“富余票”虚开发票的形式赚取收益,收取虚开发票的企业以为可以通过此种方式少缴纳税款,从纳税人萌生这一念头开始,就注定走向犯罪的深渊。

案例分析

通过上述案例以及其他类似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利用“富余票”进行虚开发票的一些常见特征:

◆(1)业务交易异常

结合该行业正常业务情况分析,比如主营净水试剂的企业,但是其存在大额购买电脑或者手机的进项发票,购买时间和次数比较异常,甚至可能一天之内同种物品多次购买,同时这些购买的资产又都流向不明。很明显,这种情况一般是企业通过购买未向消费者个人开具的发票充作企业的进项发票入账达到抵税的目的。

◆(2)双方业务往来账目信息不符

针对同一笔业务,销售方和购买方分别根据自己的相关业务入账,比如出售方账目显示销售手机,购买方体现为购买检测设备,相互矛盾。

◆(3)现金流不符

通过银行卡支付款项的,资金流的支付方和账簿上记载的支付方不一致,支付方为实际的消费者个人(银行卡资金流对应的是个人),账簿上记载的支付方是购买“富余票”的企业(即账簿上付款方是没有实际业务的一家企业)。

稽查方式

结合上述案例,再来分析一下税务机关常用的一些稽查方式:

◆(1)查合同

查询双方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从企业实际经营范围以及需求出发,查看是否存在异常的交易情况,结合上述特征(1),如果合同与实际业务情况存在矛盾,可能存在风险。

◆(2)查发票

查询发票的销售方和购买方,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企业的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购买方收取的发票是否是企业日常经营所需,结合上述特征(1),如果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情况存在矛盾,可能存在风险。

◆(3)查上下游

查询上下游的账簿,购买方和销售方针对同一笔交易,入账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一致,结合上述特征(2),如果针对同一笔交易,双方入账的内容不符,可能存在风险。

◆(4)查资金流

以结算方式为出发点,查询银行卡、现金的流向,结合上述特征(3),如果存在无真实资金流或者资金流异常回流、或者双方的资金流不一致的情况,可能存在风险。

日常业务中对于商场、加油站等这些企业难免会存在“富余票”,主要原因是存在较多的无票收入,为避免风险,企业应当如实按时申报。像案例这种利用“富余票”敛财减税的行为最终还是害了自己,用自由付出了应有的代价。最后,一起再来看看“无票收入”的纳税申报:

正保会计网校一、 一般纳税人

◆ 1、 无票收入的金额和税额体现到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的对应的第5列“销售额”和第6列“销项(应纳)税额”,进而参与到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最终税款的计算。

◆ 2、 如果在按照无票收入申报之后,又补开具发票的,需要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的对应的第5列“销售额”和第6列“销项(应纳)税额”录入一张同等的负数发票,这样正常开具的发票与无票收入负数发票相抵,不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

正保会计网校二、 小规模纳税人

(一)销售额超过起征点

将未开具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录入到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或者第4栏次“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参与税款计算。

(二)销售额未超过起征点

将未开具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到第10栏次(如果是个体工商户的话,填写到第11栏次)。

【提醒】如果在按照无票收入申报之后,又补充开具发票的,因为税局系统会对开具发票的金额和税额进行比对校验,所以这种情况需要到大厅申报。

企业有富余票时,以上的问题大家一定要注意!随着金税三期全面上线后,企业发票风险管理问题备受关注。国家越来越严格的监管方式,我们应该怎么做呢?不要着急,本次课程就由罗伟老师为您详解金税三期下发票的风险与控制措施点击进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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