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饮料刮奖送手机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某公司为了促销一种新的夏季饮料品种,推出了买饮料刮奖送手机的活动。消费者买一瓶饮料即可参与瓶盖刮奖,刮奖可能是再来一瓶,也可能是一个背包,也可能是一台电脑,当然也可能是谢谢惠顾。当消费者中了电脑的时候,大家都有个小疑问,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按照财税【2011】50号文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瓶盖刮奖的前提是你必须先买瓶饮料,你要想获取赠品必须先购买商品或者服务,至于刮奖获得什么礼品还要看你的运气。
结合财税【2011】50号文第二条第3项的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瓶盖刮奖并不是给额外的抽奖机会。
综上所述,瓶盖刮奖的获奖产品尽管是基于中奖,但是其前提还是需要销售(购买)商品、产品或者服务,依据伴随原则,不宜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还有的同学会说,你所销售的货物仅仅是一瓶饮料,但是赠送出的确实一台笔记本电脑,赠品(从物)的价值远远高于主物的价值,这个是不合理的,因此不能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点估计是没有考虑企业的商业模式,单就一瓶饮料和一台笔记本奖金来看,二者相差确实比较大。但是企业奖池的设计是建立在N多件商品销售的基础之上的,作为一个整体来看,所销售商品的价值肯定远高于奖池中奖品的价值,这个不会有啥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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