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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赞助费用能否税前列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不具有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税前列支。因此,判断一项赞助费用是否能在税前列支,取决于该项费用是否具有广告性质。
广告性质的交易具有以下特征:1.广告是有偿双务合同,即一方支付费用,一方提供广告服务。2.广告服务的内容是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广告主提供的产品或服务。3.广告服务者应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根据以上特征,税务机关可以分以下四步,区分广告性质的费用和赞助支出:
第一步:合同性质是否是有偿双务合同。
如果企业对外支出费用属于单方面赠予,而未约定对方必须履行任何义务,例如企业向某社会团体捐赠资产,则企业的行为属于非广告性质。另一种常见情况是双方约定接受资金一方应当履行义务,但是无法确定履行义务的具体范围、时间、方式。例如企业支付一笔费用赞助某单位举办活动,双方约定日后该单位采购原材料时多考虑赞助企业产品,但是无法确定某单位承担义务的范围、时间、方式,则该项对外支出仍然不能认为是具有广告性质的支出。
第二步:支付费用方是否使自己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表现出来。
如果收取费用一方履行合同的具体内容不能使支付费用的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表现出来,则该项对外支出不具有广告性质。例如,企业向某单位支付费用赞助该单位举办该企业所属行业市场前景的大型论坛,虽然增加了企业的影响力,但是此类活动不能直接或间接表现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因此属于非广告性质的支出。
在现实中,某些赞助费是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一并支付的,企业支付费用时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某些宣传业务,例如要求对方在举办活动时制作横幅、海报和租用场地摆放,但支付的费用远超过对方提供服务的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总和。超出的部分实际是对方的赞助,不能在税前扣除。
第三步:支付对象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
按照广告管理条例规定,广告服务商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登记,其经营范围应包含广告经营或发布业务。如果企业支付的对象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根据合同法支付费用的企业和广告服务商之间的合同因违反广告管理条例而无效。税务机关也不应承认企业因履行此项合同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广告性质的支出。
第四步:企业支付费用是否取得内容为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的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必须取得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的发票,以佐证收款单位确实提供了广告性质服务。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发票开具品名不是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也不必说明企业的支出是非广告性质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企业确实接受了广告性质服务的前提下,只要企业能从原开票单位换开品名为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的发票,仍然应当认定企业的支出具有广告性质而非赞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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