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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党组织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其核心作用的充分发挥直接关系着企业任务目标的落实和发展方向的确定。随着党建工作的广泛和深入开展,推动了生产经营良好进行,对提升企业竟争力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也明确“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因而,就会产生相关党建费用。该项支出企业所得税前如何处理,曾困扰着纳税人。
中组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规定,两个文件都明晰支付比例和范围。
适用对象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
费用限额
国有企业党组织
1、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
2、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非公有制党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 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费用范围
1、 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2、 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
3、 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 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
5、 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6、 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
7、 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凡属党费使用范围的,先从留存党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纳入管理费用列支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中支出。(不含非公有制企业)
涉税事项
对于上述费用发生,根据两个文件均明确属于管理费用即与生产经营相关。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取得所述开支范围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除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支出外,其他情形均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 表彰优秀党员获得奖金,应计入当月工资中,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取得补助生活困难对象,按规定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应将该类费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9行“(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填报纳税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为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及纳税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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