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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发票,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它与我们的各项社会经济活动息息相关。发票的开具不仅有着规范的管理要求,更有着严格的法律约束。生活在法治社会的我们,就更应该懂得发票使用过程中不可触碰的红线。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发票违法行为之虚开发票。
什么是虚开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情形。
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呢?
01、 行政法上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02、 虚开发票犯罪立案追诉标准
①虚开专票或其他可以抵扣税款的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②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03、 刑法上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③虚开普通发票也纳入犯罪的范畴
《刑法修正案(八)》将虚开普通发票也纳入到犯罪的范畴。自2001年5月1日起,虚开普通发票达到一定标准的,也属于虚开发票犯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结:刑法上的虚开分三种状态,第一种是完全的无中生有,第二种是部分无中生有,第三种是相对性的无中生有。
总之一句话——虚开指的就是无中生有。
结语:虚开发票行为的社会危害较大,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并且严重损害税收征管秩序和经济秩序,破坏公平健康的营商环境,所以无论是行政法还是刑法都对其采取严厉制裁措施,轻则罚款,重则锒铛。因此,在平时业务中,要时刻绷紧发票这根弦,否则,贻害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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