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里已列明的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还是合同总金额?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里已列明的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还是合同总金额?是否有明确的发文可以参考?
税务总局未出过文件,沪税地[1993]103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过 “ 一、对购销合同的贴花,均以合同记载的销售额(购入额)不包括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 二、对加工承揽合同的贴花: (1)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的税率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的印花税; (2)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的税率计税贴花。” 一般会参照上述文件的规则执行,该文件并未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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