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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车公用的问题,看了下税务文件,需要双方签订租车协议。如果签订的是无偿用车协议,根据员工提供的油费、保养费、停车费实报实销,然后这部分实报实销的金额也缴纳个税,可以吗?如果签订的无偿用车协议,发生的油费、保养费、停车费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吗?
根据北京国税答疑: 承租方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凭租赁费发票税前扣除外,租赁合同约定的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有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无偿使用可以参考以上扣除。 实报实销金额不需要缴纳个税。 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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