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差额征税的会计核算关注事项
旅游企业营改增后差额征税的会计核算关注事项
第一,执行差额征税,有哪些支出可作为销售额的扣除项目。营改增后,可从销售额中扣除的项目有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相比原政策可扣除的项目多了一项“签证费”。
第二,可扣除项目只有取得有效凭证,方可作为扣减因素实现差额征税。
第三,可扣除的项目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旅游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实务操作中由于“有效凭证”中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得抵扣,因此建议取得的上述发票最好为普通发票。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认证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否则就会导致税务系统出现大量的流失票。第四,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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