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如果在别的单位继续任职,该如何判定呢?
离退休人员如果在别的单位继续任职,该如何判定呢?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 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 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 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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