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前业务哪些情形可以补开发票?
我公司15年1月开出了一张地税营业税发票,维护费三万。当时我们确认收入了,对方单位却没有把这张票入账。现在对方单位把那张票他们手里那一联还给我们,要我们把这张营业税发票作废也好撤销也好反正就是怎样处理掉,然后重新给他们开一张现行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我们应该怎么处理?
国税总局在《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明确,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
(一)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二)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三)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贵公司该业务已申报营业税并已开具发票,但并未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根据上述规定,不能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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