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法凭证?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条、第六条规定: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三种。医疗收费票据属于其他财政票据中的一种。
因此,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属于财政票据。
根据《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因此,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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