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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今日财税要闻
1.证监会印发《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行动计划》,包括46项具体任务。内容有进一步夯实上市公司会计基础,发挥相关部门合力,探索建立财务信息综合监管格局,防范虚假披露;开展上市公司治理自查专项行动,强化资金、印章、财务等方面的管控,加大个人责任追究,强化民事赔偿等事项。
2.人社部就《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建立职称申报兜底机制,确保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公平公正参与职称评审。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15个部门将推出30项举措促进两业融合,消费品工业、汽车制造、装备制造业等相关产业迎来利好。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人社部、证监会、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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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今日实务技巧
纳税信用修复的时限和程序有什么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第三条规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2),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附件3)予以扣分。
第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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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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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今日好课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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