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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投资成立一家新公司,新成立公司发生的相关筹建费用开具我公司抬头的发票,筹建费用是否可以计入新成立公司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北京税务局2019年11月11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中关于开办费无法取得发票的税务处理解答如下:
问:我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准备设立新企业,由于尚未取得新企业名称和税号,无法开具抬头为新企业的发票,于是取得抬头为本公司的发票。现新企业成立,这些发票转到新企业,能否作为新企业的开办费税前扣除?
答:考虑到新企业在筹建期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其发生的筹建费用由出资方或筹备组垫付,税前扣除凭证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符合经营常规,因此在确认筹建支出真实且与筹备的新企业相关的情况下,可凭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的扣除凭证在新企业税前扣除。
参照北京税务局的解答,开具出资方抬头发票的筹建费用,可以在新成立的公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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