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货款后供货业务取消,收到的资金占用费是否需要交增值税?
在签订合同后,我们预付供应商货款,后来经过协商供货业务取消,对方同意支付我们一笔资金占用费,我们是否需要交增值税?
参考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相关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取得的资金占用费应该按照贷款服务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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