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什么时候申请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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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什么时候申请复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公告的发布,纳税信用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如何才能做好新体系下的纳税信用建设呢?网校特别针对这个问题推出直播——《新体系下纳税信用风险的规避及应对》,仅需1元,限时秒杀,小伙伴们,赶快来听一听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