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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怎么做?从税务局检查转出和自查转出两个方面,为大家讲解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下面请看这个案例:
1. “金税三期”后案例
有家销售空调的公司,从商城买了辆儿童床和儿童积木共计支付2, 340元,给孩子买的,却入账到了公司,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抵扣了,不到2个月后税务局找到企业了,原因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国税局大数据系统预警出来了!
企业财务人员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340
贷:银行存款 2,340
税务局为什么找到企业?以上账务处理为什么不对?
这就是“金税三期”强大的预警功能,税务局通过发票的轨迹能够看到企业的每一笔进进出出,更能够看到企业的库存,该销售空调的公司一直进销的是空调,怎么突然购进儿童玩具?因此,突然发生的业务就会成为风险预警的目标!这就是税务局的大数据分析。
处理:经过税务局实地调查核实,该笔进项属于个人福利性支出,不得抵扣增值税,须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3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340
注意:该笔业务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 自查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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