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增值税审计的目的在于查明被审计单位在应交增值税的处理中是否存在着错误和舞弊。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应交增值税处理中可能存在的错误是没有正确确认和计算应当交纳的增值税。其表现是:
(1)将不应当用于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工程物资的进项税额、专门用于出租的包装物的进项税额、本应列入管理费用的进项税额(如非动力用电的进项税额)等作了抵扣处理;
(2)将应当交纳增值税的事项少计或不计销项税额,主要是对视同销售业务的处理,往往只按领用存货的账面成本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甚至不反映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3)将不需要计算增值税的事项,如将包装物出租收入、企业运输部门对外运输的运费收入等计提了增值税销项税额;
(4)没有正确处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事项,对企业存货发生的非常损失没有按规定同时核销相关的进项税额,或对企业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作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企业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的非常损失没有按所耗用的材料成本为基数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上述错误发生的结果会使国家税源流失或企业税负增加。
应交增值税处理中可能存在的舞弊是通过不当手段偷税漏税,或为他人偷税漏税提供条件。其表现是:
(1)利用不正当手段取得虚假的增值税发票抵扣增值税;
(2)利用有业务关系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一般纳税人的名义从供货方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
(3)为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一般纳税人出具增值税发票,为其偷漏税款提供方便。
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应交增值税中出现错误和舞弊必定在会计资料中反映出来。对应交增值税中出现的错误事项,只要通过对会计凭证的审计便能发现,本文不作探讨。对应交增值税中存在的舞弊,通常不象错误事项那么直观,那么容易被发现,被审计单位往往会采用假账真做的办法来掩盖事实真相。为此,在审计中需要透过现象、发现疑点、深入分析方能奏效。
笔者在审计实务中发现,假账真做的手法通常是:在取得虚假的增值税发票时,借记“物资采购”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同时由仓库出具虚假的材料入库单,借记“原材料”,贷记“物资采购”。对虚增的原材料,一般用三种方法进行处置:一是通过开出虚假的领料单,将虚增的原材料价值转嫁到产品成本中去;二是采用实地盘存制,将虚增的原材料价值倒挤计入产品成本;三是在会计期末利用财产清查,将虚增的原材料价值列为存货盘亏,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或列为当期的营业外支出。对虚挂账的应付账款,一般采用的方法有:一是长期挂账,经过若干时间后再转作营业外收入;二是通过其他企业或子公司的银行账户将款项转出,再转回进入本企业小金库;三是将该项资金转出后在企业体外循环,成为账外资金,甚至为不法分子占为已有。
发生上述舞弊的企业,可能会出现下列不正常的现象:
(1)与同类企业相比较,企业增值税的税负明显过低;
(2)有材料购进而无相关的运杂费发生;
(3)产品成本过高或产品成本构成项目发生变异;
(4)材料领用情况异常或材料报废情况异常;
(5)企业规模较大,却没有对原材料实行永续盘存制,而采用了实地盘存制;
(6)出现部分应付账款的长期挂账;
(7)每年年末都有部分应付账款被转作营业外收入;
(8)将若干个应付账款账户进行并户核算;
(9)在应付账款付款时,收款单位与原账面挂账单位名称不一致。
另外,一般纳税人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出具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发票,为其他企业偷漏税提供方便时,其账务处理虽和正常商品销售业务相同,但也会出现异常情况:(1)出现过多的现金交易;(2)在证明同一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的原始凭证中,付款单位名称与增值税发票中所列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