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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一年开始了,各位纳税人关于2020年开始实施的新政你学习了吗?政策很多,小编为您整理好了,赶快来学习吧!
政策一《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已经于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共七章七十二条,就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方面出台具体政策。
政策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
政策二 自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企业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对纳税信用修复的范围、时限、标准、流程做出明确规定。
具体的,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政策三《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规范检举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对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新修订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订内容有:
1. 增加便利检举人的举措。规定检举人可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检举,可通过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承担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检举,并明确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电话检举职责。
2. 强化约束税务人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检举管理工作流程,提出举报事项办理时限,同时规范检举答复工作,对答复主体、内容、流程与权责作了具体要求。
3. 增加促进税务机关检举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针对税务机构设置变化,明确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应当指定部门行使举报中心职能,规定跨区域稽查局受理检举事项的处置要求,明确争议处置程序。
政策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政策四《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提升税务机关依法治税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对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新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修改内容有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立法目的、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定义、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权规定、完善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增加重要规范性文件集体审议规定、规范税务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增加关于加强公职律师使用规定等内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政策五 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事项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明确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办理方式、办理渠道、申报方式、汇缴内容、需要或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情形、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退补税、资料留存等具体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政策六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出台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明确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公告同时明确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不一致时减免税额确定原则、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且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相关规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政策七 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修订
为保障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顺利实施,帮助纳税人更好理解并办理纳税申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部分做出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启用。主要修订内容有:
1. 将原《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细分为《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2. 制发《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3. 调整完善了原《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填报内容和说明;
4. 设计了《代扣代缴手续费申请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政策八 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开始启用
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公告同时明确,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
政策九 部分增值税政策口径明确
为统一执行口径,便于纳税人操作,公告明确即征即退、留抵退税政策中纳税信用级别的适用,留抵退税额中“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跨境建筑服务分包款收入适用“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规定的问题,动物诊疗机构提供动物诊疗服务免税政策的适用,修改《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等政策口径,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政策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便捷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政策十一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修订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修订。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9年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详见《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附件1、2。
政策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
政策十二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政策十三 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相关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出台简化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约谈等三项具体措施。
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四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条、第三条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并对修订后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及《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重新发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
政策十四《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促进网络货运经营规范有序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无车承运试点经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的法律定位、行为规范及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
政策十五 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主要完善以下内容:
一是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二是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是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四是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政策十六 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明确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扣除的计算方法、扣除顺序、扣除时间、票据索取、资料留存等具体规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当然,还有以下日期请您收下:
2020年度纳税期限安排:
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0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如下:
一、 1月、6月、7月、9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 2月15日为星期六,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7日。
三、 3月15日为星期日,3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3月16日。
四、 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 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六、 8月15日为星期六,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7日。
七、 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八、 11月15日为星期日,1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0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函〔2019〕449号)
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
一、 元旦:2020年1月1日放假,共1天。
二、 春节: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
三、 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调休,共3天。
四、 劳动节:5月1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6日(星期日)、5月9日(星期六)上班。
五、 端午节:6月25日至27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28日(星期日)上班。
六、 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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