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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的行为有哪些?虚开发票的判断依据是什么?发票税率开错属不属于虚开发票?作为会计的你,这些问题一定要弄清楚,赶快来学习吧!
1、《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法发[1996]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上述法理可以判断,对于虚开发票的判断依据主要是是否有实际的经营情况发生,同时还要符合最高法的解释。
如果只是单纯税率开错并不能判定为虚开发票。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会遇到增值税发票开错的问题,发票开错、退回等异常处理课程就为大家讲解发票开错、退回等异常情况的处理。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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