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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股东的分红在个人所得税系统哪个地方申报?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张美好 2020/01/09 19:30:00  字体:

问题:年终股东的分红需要在个税系统的哪个里面进行社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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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个人所得税股东分红的申报,在左边第四项分类所得申报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年终股东的分红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个税,由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综合所得,是不能减去社保、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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