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结余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问题:1、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结余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2、A公司2019年5月1日成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销售收入为0,但是有进项税额。2020年1月至3月发生销售行为,且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该纳税人2019年和2020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适用,可否补提2019年的加计抵减额?
答案:1、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六款。
2、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成立后一直未取得销售收入,以其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该例中,2020年1-3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2020年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A公司自2019年5月1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以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