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有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是否可以在2020年继续抵减?
问题:1、2019年有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是否可以在2020年继续抵减?
2、公司2019年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由于2020年不符合条件,不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该公司2019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纳税人在2020年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吗?
答案:1、在政策执行到期前,2019年有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2020年继续抵减。执行期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因此,如果纳税人2019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无论该纳税人2020年是否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均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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