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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并对该虚拟财产予以分割。该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同时也引起业界专家对虚拟财产税收问题的关注和探讨。
一位网友以2700元的价格,将自己在网络游戏中免费抽到的装备卖出;一名90后女孩将自己的支付宝、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写入了遗嘱;一对夫妻在离婚时,妻子提出依法分割家庭财产,其中包括一个粉丝量达28万的快手账号……随着虚拟财产越来越深度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这样的新闻不在少数。与此同时,虚拟财产交易的涉税问题,也日益受到业界高度关注。
在互联网时代,拥有虚拟财产早已不是什么稀罕事。
广义的虚拟财产指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财产性权利,如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电子邮箱等;狭义的虚拟财产通常指网络游戏装备、游戏币等,还包括近年来兴起的比特币、以太币等各类虚拟货币。
2017年,我国《民法总则》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畴,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正式得到认可。
随着虚拟财产交易越来越多地突破网络虚拟空间,产生现实中的真实货币交易,必然就涉及税收问题。笔者认为,鉴于虚拟财产的“虚拟”特征,其税务处理应把握“现实交易、便已涉税”的原则,即只要虚拟财产产生现实层面的交易和收入,就应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目前,我国虽已在虚拟财产的税务处理上有了一些规定,但在目前的实践中,还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从征管层面看,目前我国虚拟财产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比如法人从事游戏运营代理、游戏内广告植入等经营业务,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获得网络打赏、运营网店收入等,涉及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这些交易发生在网络虚拟空间,具有实时化、碎片化、隐匿化等特征,难以确定纳税时间、纳税地点、交易价格等,给税收征管带来挑战。尤其是随着自媒体、网络直播等新兴互联网产业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自然人加入其中,相比法人,这部分群体数量及交易单量更加庞大、更加分散化,使得税收征管的成本更高、难度更大。此外,一些自媒体平台和直播平台,对于自然人获得的“打赏”“礼物”等收入,并没有代扣代缴个税,这进一步加大了征管难度。
对此,一方面有必要紧跟数字经济发展潮流,通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不断提升征管技术智能化水平,不断探索成本更低、效果更好、更能适应互联网新业态的征管新模式;另一方面,可以考虑采取适当方式进一步促进网络平台积极落实代扣代缴责任,推动征管能力和征管效果的提升。
从制度层面看,目前某些类型的虚拟财产未被我国有关部门认可,但在市场规律作用下,这些类型的虚拟财产交易“暗流涌动”,而税收却难以“名正言顺”地介入,处于较为尴尬的境地。尤其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我国相关部门并不认可,也关闭了境内相应的交易平台。在实践中,仍存在中国法人或自然人通过境外平台交易虚拟货币的情况,甚至不乏以此作为逃税避税手段的行为。相关制度的“闸门”不利于此类虚拟财产涉税实践的开展,也不利于税收监管的强化。
对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虚拟货币等新兴类型虚拟财产未来发展趋势的研究,并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和相关研究成果,考虑在合适契机下调整相关政策的可能性。目前,中外学术界主流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应回归“物”的本质,既然其与现实商品一样“凝结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就应该具有与现实价值兑换的可行性。在德国、美国、法国等国家,虚拟货币不仅得到承认,而且相关税收制度也比较明确和规范。例如在德国,虚拟货币交易视同财产转让需要缴纳所得税,而且当其用于支付时,卖方还需缴纳增值税。倘若在深入研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税法之外的相关制度,虚拟财产的税收实践之路将会更加畅通。
从网红经济的“井喷”,到“双十一”电商平台营收秒破百亿;从游戏装备交易平台的“一搜即有”,到央行数字货币研究院的成立……虚拟财产与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紧密,相关税收制度未来也将日益完善。在此情况下,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重视虚拟财产的税收问题,增强合规意识,积极履行相应纳税义务,让虚拟财产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服务于我们的美好生活。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0年1月17日B1版
作者:刘维彬,天津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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