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大型设备单价低于500万,可以选择在一次性税前扣除吗?
问题:我公司2019年12月份购入的大型设备单价低于500万,12月份付款对方12月份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选择在2019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吗?
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购入设备的购进时点为2019年12月份,即使12月份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次月为2020年1月,因此,该设备应选择在投入使用的次月所属年度(即2020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不能在2019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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