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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统一采购防疫物品分配给子公司,费用如何在子公司税前扣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张美好 2020/02/14 09:03:54  字体:

问题:我们公司购买一批防疫物品(防护服、口罩、手套等等)给抽调至各社区帮抵抗疫情的同事们使用,物品由集团公司统一购买,费用分摊至各同事所在的子公司成本中。现有个问题,对方只能开一张发票给集团公司,可否由其再开一单分摊表给各子公司分别入帐?各子公司的所得税可否抵扣?

实务

答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限于:

(1)共同接受劳务采用分摊方式的;

(2)租赁发生水电费等,出租方采用分摊方式的。

因此,子公司不能以集团取得的统一发票和分割单将防疫物品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建议集团公司向各子公司平价销售防疫物品并开具发票,子公司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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