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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大量的企业和民众积极奉献爱心,大力捐款捐物,支援“抗疫”。
企业和民众献爱心,税收有优惠政策。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在政策上支持大家进行“抗疫”捐赠,有关捐赠扣除的税收政策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对当地开发区管委会的捐赠能不能扣除?
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才能在税前扣除,当地管委会是否属于行政机关,目前来看具有争议性,好多的管委会是当地政府的排除机构,一般不属于行政机关,因此再选择受赠主体是大家需要注意。
2、给医院捐赠现金是否可以在税扣除?
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可以在税前扣除。现金不属于物品,因此建议大家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直接捐赠所需物资,一方面省去医院的采购时间,物资对定点医院的帮助更为直接,另外避免税前扣除的争议性。
3、单位组织员工集体捐赠,单位统一将捐赠款项支付给红十字会,取得汇总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个人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这种情况下,个人捐赠支出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具体参考《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转载须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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