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已开具适用税率普票,如何申报免征增值税?
问题:我公司按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1月份已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申报时如何处理?
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4号公告并未规定已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者作废重开。因此,纳税人1月份已经开具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冲红或者作废重开。
一月份属期申报时,将已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免税销售额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不要填列在应税行为的对应税率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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