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取得注明旅客信息的车票能否计算抵扣进项?
问题:疫情期间,企业购进境内旅客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车票等,能否计算抵扣进项?
答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境内旅客运输服务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由于上游运输企业免征增值税,下游企业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车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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