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收入的进项税额应在什么时候转出?
问题:免税收入的进项税额应在什么时候转出?
答案:按照现行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纳税人在处理兼营项目的进项税额时,对于能够准确区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在购进时,即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时全额转出。对于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电力、水、日常办公用品等,应根据上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中,“当期”的概念,指的是免税行为销售发生的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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