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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开办费如何在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借款费用能否直接在税前列支扣除?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接下来,小编就通过3个实务案例为您解答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涉及的上述问题。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开办费的处理
【例一】2019年3月1日甲个体工商户申请了营业执照,此后,陆续发生了如下支出:
(1)购入一栋小型办公楼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发生支出100万元;
(2)购置办公用车一辆发生支出10万元;
(3)因筹办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支出5万元;
(4)发生办公物品采购支出2万元;
(5)为筹办企业发生的差旅费2万元,办理相关证照费用0.5万元。
2019年5月1日甲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5万元。那么,甲个体工商户筹办期截止日是哪一天?可计入开办费的金额是多少?开办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五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案例解析
1.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可作为开办费,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因此,本案例中甲个体工商户筹办期截止日为2019年5月1日。
2.为取得固定资产支出不计入开办费,因此,购置办公楼与车辆支出不得计入开办费核算;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因此,可计入开办费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5*60%=3万元。
综上所述,可计入开办费的合计金额=5*60%+2+2+0.5=7.5万元。
3.甲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2019年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5月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借款费用的处理
【例二】2019年度甲个体工商户共发生如下借款事项:
事项1:为缓解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对流动资金的需求,2019年1月1日,甲个体工商户向A银行贷款30万元,该笔贷款期限一年,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到期时一并归还本金。2019年12月末,甲个体工商户向银行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费用3万元,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合法有效凭证。
事项2:为了扩大产能,2019年7月1日,甲个体工商户向B银行借入100万元,贷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10%,该笔借款专门用于新厂房建造。该厂房于2019年6月末开始动工建设,2019年12月31日新厂房完工交付使用。
事项3:为缓解临时性资金需求,2019年7月1日,甲个体工商户业主以企业名义与亲戚张某签订借款合同,借入款项3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2019年末,甲个体工商户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3万元,已知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5%。
那么,甲个体工商户可以在2019年度列支扣除的借款费用共计多少元?
政策依据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案例解析
针对事项1:甲个体工商户向A银行贷款30万元支付的利息费用3万元,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该笔利息费用支出可在当期直接计算扣除。
针对事项2:个体工商户为建造固定资产,在有关资产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因此,2019年7月-12月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支出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厂房的建造成本,形成固定资产以后计提折旧分期扣除。2019年12月——2020年6月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应费用化处理,一次性在2020年度扣除。
针对事项3: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因此,甲个体工商户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为30*5%=1.5万元。
综上所述,甲个体工商户可以在2019年度列支扣除的借款费用=3+1.5=4.5万元。
三、关于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处理
【例三】甲个体工商户于2019年7月1日开业从事经营活动,2019年度取得不含税收入总额120万元,发生可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60万元,假设除扣除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后再无其他费用支出,则甲个体工商户业主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规定:
个体工商户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乘以月减除费用标准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解析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投资者本人月减除费用标准为5000元/月。
甲个体工商户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6/10000=3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120-60-3=57万元
特别提醒
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纳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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