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方式出租不动产,可以适用免租期不征收增值税规定吗?
问题:融资租赁方式出租不动产,疫情期间免收租金可以适用免租期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吗?
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
19.因为疫情原因,我公司给长期承租我方厂房的企业减免了三个月的租金,这三个月对应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租金已经提前预收并开发票给对方,我退还三个月租金后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可以通过签订租赁补充协议适用上述免租期增值税政策。由于你公司已提前预收租金并开票,因此退还的三个月租金,应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对应的租金金额。
依据上述规定,不动产租赁免租期的规定,没有限定租赁种类,因此,免租期的规定也适用于不动产的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方式出租不动产,疫情期间免收租金”可以通过签订租赁补充协议适用免租期的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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