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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企业所得税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期,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这也是历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难点和风险点之一。
首先我们要知道何为不征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等。
重点一: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什么?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如何理解?
根据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财政性资金需要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吗?
根据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这里的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是不是企业取得的所有财政性资金都是不征税收入?
非也!非也!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暂免征收的增值税款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重点二:不征税收入支出处理
1、不征税收入不等于免税收入!支出处理大不同!!
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是收入免税,对应的成本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而不征税收入是收入不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子
某企业2019年取得财政拨款800万元,用于购买指定的设备,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但该企业按免税收入政策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申报,请问这样对企业有何影响(不考虑税率优惠)?
答:假设该固定资产折旧期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每年计提折旧80万元,企业按免税收入政策进行申报,则80万元折旧可在税前扣除,每年影响企业所得税80*25%=20万元,因此少缴的税款税务机关不仅要追征,如果超过了缴款期限企业还需要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正确的处理:该笔收入计入不征税收入从2019年收入总额中扣除,发生的折旧做纳税调增处理。
2、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或者无形资产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故您
选择不征税收入不一定有利!
例子
某企业当年取得政府补贴1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用于研发费用支出,请问该笔支出能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
方式一:将100万元作为应税收入用于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该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并允许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目前加计扣除的比例是75%。
方式二:将100万元作为不征税收入用于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则该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且不允许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但当年可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这100万元不征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处理
根据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孽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免税。在税法没有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除非营利组织之外其他的企业不征税收入取得的孽生利息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4、不征税收入长期未支出的处理
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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